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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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立法委員關係人,係指下列人員: 一、立法委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 二、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 立法院應公告各聘僱單位之公費助理名單及其職稱。相關揭露資訊之內容、範圍及方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精神,相關辦法由立法院另定之。 | 第二條 本法所稱立法委員關係人,係指下列人員: 一、立法委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 二、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 |
一、增訂第二項。
二、為增加國會之公開透明程度,避免有心人士非法冒用公費助理之名義從事各種不法行為,爰規定立法院應於網站上公開公費助理之姓名及職稱等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