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琪銘
吳琪銘
王美惠
王美惠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蘇治芬
蘇治芬
莊瑞雄
莊瑞雄
王婉諭
王婉諭
賴香伶
賴香伶
范雲
范雲
賴瑞隆
賴瑞隆
邱議瑩
邱議瑩
余天
余天
林俊憲
林俊憲
羅致政
羅致政
趙天麟
趙天麟
羅美玲
羅美玲
黃秀芳
黃秀芳
邱泰源
邱泰源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立法委員關係人,係指下列人員: 一、立法委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 二、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 立法院應公告各聘僱單位之公費助理名單及其職稱。相關揭露資訊之內容、範圍及方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精神,相關辦法由立法院另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立法委員關係人,係指下列人員: 一、立法委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 二、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
一、增訂第二項。 二、為增加國會之公開透明程度,避免有心人士非法冒用公費助理之名義從事各種不法行為,爰規定立法院應於網站上公開公費助理之姓名及職稱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