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王美惠
王美惠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蘇治芬
蘇治芬
莊瑞雄
莊瑞雄
邱志偉
邱志偉
賴香伶
賴香伶
范雲
范雲
王婉諭
王婉諭
賴瑞隆
賴瑞隆
邱議瑩
邱議瑩
余天
余天
蔡易餘
蔡易餘
羅致政
羅致政
趙天麟
趙天麟
邱泰源
邱泰源
黃秀芳
黃秀芳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 四、與國旗國徽相同或相近者。 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第十四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 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一、增訂第一項四款。 二、為避免民間社會辨識困擾,增訂第四款規範政黨標章不得與國旗國徽相同或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