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郭國文
郭國文
蔡易餘
蔡易餘
賴惠員
賴惠員
羅致政
羅致政
黃國書
黃國書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秀寳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亭妃
林岱樺
林岱樺
吳秉叡
吳秉叡
羅美玲
羅美玲
王美惠
王美惠
陳明文
陳明文
黃秀芳
黃秀芳
邱泰源
邱泰源
江永昌
江永昌
張宏陸
張宏陸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工未於工作時間提供勞務,而具有不可歸責性,不得為不利處分。 第四十二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雖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五日臺(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二七○○號函,勞工如已舉證具有不可歸責性,事業單位亦不得強迫勞工以請假處理,但仍有不足如發生天然災害時常發生爭議,並透過入法增加罰鍰保障勞工行使權力。
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配合第四十二條修訂。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配合第四十二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