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賴惠員
賴惠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黃國書
黃國書
羅致政
羅致政
陳亭妃
陳亭妃
邱泰源
邱泰源
林岱樺
林岱樺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明文
陳明文
王美惠
王美惠
羅美玲
羅美玲
黃秀芳
黃秀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江永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或輔助裝置固定於汽車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或輔助裝置固定於機車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現行法規僅規範手持方式使用,卻未規範使用手機架,但操作過程中仍會使駕駛人使用單手駕駛,進而提高事故風險,其中又有觀看影片風險最高,為保障民眾行的安全,增加輔助裝置固定於汽、機車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