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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思銘
連署人
林德福
鄭麗文
張育美
呂玉玲
李德維
曾銘宗
徐志榮
溫玉霞
鄭正鈐
吳斯懷
陳玉珍
洪孟楷
李貴敏
吳怡玎
謝衣鳯
費鴻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一律沒入。
第十八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修正第一項,對相關行為提高刑度與罰則。 二、為有效遏阻犯罪,增訂第二項,供犯罪用之船舶、機械設備等,一律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