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許智傑
許智傑
洪申翰
洪申翰
連署人
王美惠
王美惠
湯蕙禎
湯蕙禎
賴惠員
賴惠員
楊曜
楊曜
陳秀寳
陳秀寳
張宏陸
張宏陸
林俊憲
林俊憲
蔡適應
蔡適應
劉櫂豪
劉櫂豪
管碧玲
管碧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邱志偉
邱志偉
黃世杰
黃世杰
黃秀芳
黃秀芳
羅美玲
羅美玲
林楚茵
林楚茵
賴品妤
賴品妤
鍾佳濱
鍾佳濱
江永昌
江永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社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第十三條 社會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殘障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將「殘障」用詞修正為「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