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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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軍職人員及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之人員,得準用本條例有關權益保障之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十九條 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及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之人員,得準用本條例有關權益保障之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海洋委員會組織法104年7月1日公布、107年4月28日掛牌啟動。原直接隸屬行政院的「海岸巡防署」也改編至海洋委員會。
二、「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仍沿用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爰提案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