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楊曜
楊曜
洪申翰
洪申翰
許智傑
許智傑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王美惠
王美惠
湯蕙禎
湯蕙禎
賴惠員
賴惠員
陳秀寳
陳秀寳
張宏陸
張宏陸
劉櫂豪
劉櫂豪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蔡適應
蔡適應
黃世杰
黃世杰
黃秀芳
黃秀芳
林俊憲
林俊憲
羅美玲
羅美玲
林楚茵
林楚茵
賴品妤
賴品妤
鍾佳濱
鍾佳濱
江永昌
江永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至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修正第四款,除無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參與民防之年齡限制下限,因現行公投法已下修投票年齡到十八歲,顯示年滿十八歲國民對公共事務具有參與能力,而且我國年滿18歲即可服兵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即具有軍事知識及能力,應當納入民防,以俾有效運用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