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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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根據2016年OECD的統計資料,43個列入統計的國家中,產假的全薪給付週數平均為14.3周,遠高於我國現行規範產假8星期。另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2019年完成的《我國產假權益保障制度研究》,對於增設配偶「陪產檢假」的態度,調查結果發現勞工高達78.04%表示贊成。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假」由現行8週延長為10週增加配偶陪產檢假5日,鼓勵配偶雙方均應共同分擔養育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