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翁重鈞
翁重鈞
洪孟楷
洪孟楷
林文瑞
林文瑞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斯懷
吳斯懷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陳雪生
陳雪生
萬美玲
萬美玲
陳玉珍
陳玉珍
廖婉汝
廖婉汝
張育美
張育美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林思銘
林思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根據2016年OECD的統計資料,43個列入統計的國家中,產假的全薪給付週數平均為14.3周,遠高於我國現行規範產假8星期。另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2019年完成的《我國產假權益保障制度研究》,對於增設配偶「陪產檢假」的態度,調查結果發現勞工高達78.04%表示贊成。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假」由現行8週延長為10週增加配偶陪產檢假5日,鼓勵配偶雙方均應共同分擔養育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