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洪孟楷
洪孟楷
張育美
張育美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翁重鈞
翁重鈞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陳雪生
陳雪生
萬美玲
萬美玲
陳玉珍
陳玉珍
林文瑞
林文瑞
吳斯懷
吳斯懷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林思銘
林思銘
鄭正鈐
鄭正鈐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送交立法院。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根據環保團體公布2019年ICC淨灘數據,發現近七成的海洋廢棄物跟飲食有關。分析過去五年數據,塑膠袋、飲料杯、免洗餐具、與吸管等一次用塑膠製品均有下降趨勢,因此為加速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成效,爰提案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送交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