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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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六個月,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本條例第四章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 | 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本條例第四章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 |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針對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保留相關資料亦僅保留九十天,影響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蒐證。
二、根據兒福聯盟引述法務部的統計數據,近三年全台共有6,568人因涉嫌兒少性剝削案件被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卻只有1,463人被起訴,起訴比例只有22.3%,因蒐證費時,相關網際網路業者須延長保留相關資料至少六個月,以利司法及警察機關後續調查蒐證,進一步保障兒少免於性剝削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