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育美
張育美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思銘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徐志榮
徐志榮
吳斯懷
吳斯懷
孔文吉
孔文吉
溫玉霞
溫玉霞
魯明哲
魯明哲
林德福
林德福
翁重鈞
翁重鈞
陳玉珍
陳玉珍
林文瑞
林文瑞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怡玎
吳怡玎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雪生
陳雪生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六個月,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本條例第四章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 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本條例第四章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針對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保留相關資料亦僅保留九十天,影響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蒐證。 二、根據兒福聯盟引述法務部的統計數據,近三年全台共有6,568人因涉嫌兒少性剝削案件被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卻只有1,463人被起訴,起訴比例只有22.3%,因蒐證費時,相關網際網路業者須延長保留相關資料至少六個月,以利司法及警察機關後續調查蒐證,進一步保障兒少免於性剝削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