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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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任何人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本條例通報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第七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一、有鑑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實施以來,全國22縣市累計受理兒少被害人通報人數,已連續2年突破千人大關;另根據兒童福利聯盟2020年兒少網路隱私與網友互動調查報告指出,每5位兒少就有1位曾遇過網友提出「特殊要求」,這些要求中有36.2%要求單獨見面,46.5%遇到網友要求情侶交往,值得關注的是有25.1%曾被要求傳裸露私密的照片或影片,顯見在台灣,不法份子對兒少進行性剝削亦是一大問題。
二、兒少性剝削事件之發生地,常見於合租、短期套房出租或住商混合大樓,然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條文中未將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列為通報責任人,恐成防制是類事件之破口,主管機關無法能及時提供遭性剝削之兒少保護服務。
三、現行《兒童與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面臨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也具通報之義務,爰具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列為通報責任人,且增訂任何人之通報規定,提高民眾對兒少性剝削案件敏感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