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育美
張育美
連署人
廖婉汝
廖婉汝
陳雪生
陳雪生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思銘
林思銘
徐志榮
徐志榮
陳玉珍
陳玉珍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魯明哲
魯明哲
林文瑞
林文瑞
吳斯懷
吳斯懷
翁重鈞
翁重鈞
溫玉霞
溫玉霞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怡玎
吳怡玎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托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主管機關倘認疑有犯罪嫌疑者,並得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警察機關進行告發: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我國托嬰中心及幼兒園疑似不當管教、虐待事件頻傳,各縣市如臺中、嘉義等地,有幼兒園及托嬰中心將哭鬧幼童綑綁或限制行動自由,與其他幼童隔離等情事。據相關團體陳述,這些虐待事件並非個案。監察院亦於民國108年對此一現象提出調查報告,就其未能研商整合兒童保護相關立法政策,糾正相關部會,現行本法中,托育人員並未列為責任通報人,顯有缺漏。 二、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1.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按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於103年6月4日公布後已施行多年,相關法令規定應與時俱進檢討修正。 三、爰此,於本條第一項新增托育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另因實務上社工處理兒少保護案件時,並無犯罪偵查之權限,故於第一項後段明定,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認有犯罪嫌疑者,得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警察機關進行告發,使司法單位及早介入調查兒虐案件並為證據保全,以期完整保障兒少權益,避免虐待事件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