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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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十八歲以上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一、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爰將本條第一項會員代表資格年齡調整為年滿十八歲。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