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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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工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在十八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爰將本條第一項會員代表資格年齡調整為年滿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