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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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一、兒少對於自我性隱私或者性方面的健康尚處於缺乏充分認知的階段,因為受限的判斷能力而無法對於性相關行為表示有效同意。據此,即使經其同意,對之為拍攝、製造兒少色情之行為亦屬對其性自主決定權及性隱私的侵害。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屬於對於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的紀錄,不但侵害兒少身體隱私,更可能導致兒少身心創傷。
二、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將罰鍰由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三百萬以下之罰金。
三、爰修正本條第三項,將罰鍰由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四、第四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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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一、散布行為使得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隨時瀏覽該兒少色情(兒少性剝削之永久記錄),從而造成二度傷害之可能。本條針對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之行為,僅規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實務上,地方法院近三年有期徒刑之判決中,有高達九成五案件,均為裁判六個月以下,嚇阻力顯然不足。
二、反觀美國之立法,散布之初犯行為,規定五年以上徒刑之重罰;英國之兒童保護法規定最高得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見現行法本條刑度過輕。
三、爰修正第一項,將刑度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爰修正第二項,將刑度由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期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五、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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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一、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之行為,亦使得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保存該兒少色情(兒少性剝削之永久記錄),,從而造成被害兒少二度傷害。然而,本法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之行為,僅處以行政罰,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亦僅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金,顯見現行法之罰則與兒少保護之意旨難以相符。
二、另查,美國之立法,持有之初犯行為,即規定五年以上徒刑之重罰。爰參酌外國立法例,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由行政罰改成刑罰,將刑度提高至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沒收持有物品。
三、配合行政罰改成刑罰,刪除本條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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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三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 第四十四條 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
一、觀覽兒少性剝削影像之行為,既造成被害兒少二度傷害,亦促成兒少性剝削影像供需市場。
二、爰修正本條規定,將罰鍰由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提高至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並使行為人須受之輔導教育時數,提高至二小時以上三十小時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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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配合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之修正,及相關刑度之調整,酌修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