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9人分別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22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奕華等20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魯明哲等22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 一、查教育部所設教育統計查詢網,「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含幼兒園)」自97學年總計60,630班級數,下降迄至最新107學年總計50,767班,明顯銳減。 二、按學校衛生法第七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條文內容之40:1班級校護比,在近二十年以來卻沒有隨著班級數變遷有所修正,顯已與學校實情脫節。 三、少子化對學校護理人力影響,致使大型學校因班級數減少不滿40班而縮編學校護理人員,導致學校環境中普遍僅存一名校護,而產生因請假、受訓等職務暫缺等人力不足困境,且因繁重業務衍生學校衛生維護未能周全風險。至於中型學校及小型學校,校護於實務中尚需負擔行政及庶務工作事項,並擔負上開非屬學校衛生事項之考績評鑑,以致護理專業未能落實在醫療、公共衛生、健康教育等本職。 四、本提案將前開之班級校護比自40:1修正為34:1,並另新增專科以上學校應比照規定置護理人員,以及學校不得對護理、醫事人員指派非屬學校衛生之工作事項等內容。 委員張育美等19人提案: 一、特殊教育學校之學生,除依身心障礙程度於校內進行就診、醫療、復健及護理服務等,尚有臨時發生之生理意外事件需處置,較一般學校之護生照護比嚴重失衡。爰參酌現行「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之規範,修正第七條第一項;將特教學校護理人員之設置提升至法律位階,以維持特殊教育學校合理之護生照護比,保障特教學校學生之照護需求和權益。 二、為尊重職場專業性與公平性,避免具護理師資格者仍以護士聘用之情況,回歸專業證照任用,解決醫事人員「高資低用」之問題,以表對護理專業之尊重與公平對待,爰修正第三項。 三、學校護理人員為校內之衛生專業人員,肩負學校全體教職員生之健康與安全照護責任,應避免在校兼任本職以外之其他人員致影響本職工作;監察院已於99年4月15日通過對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處理「國民中小學護理人員兼任人事及主計人員相關問題」違失之糾正案。爰增列第四項。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一、原條文僅規範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之作為,然以民國一零九年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例,自疫區返回或與患者密切接觸者,即有於校園造成群聚感染之可能。爰於第一項增訂有於校內造成傳染之虞時,以完備防疫工作。 二、疫情流行期間,因防疫物資需求大增,造成學校難以備齊。爰增訂第三項命學校應隨時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以因應疫情,並可支援平時衛生保健使用。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委員張育美等19人提案: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學校辦理衛生和健康相關教育,爰參酌現行本法第二十條增列辦理項目,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飲食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專科以上學校亦得辦理之。
委員張育美等19人提案: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學校辦理衛生和健康相關教育,爰參酌現行本法第十九條增列辦理項目,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綜合各提案後決議,保留委員萬美玲等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等3案,送院會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委員謝衣鳯等提案: CODEX訂定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是採取共識決,在討論瘦肉精萊克多巴胺之最大殘留容許量標準時,是依JECFA評估所訂出的殘留容許量標準來討論,但因各國無法形成共識,最後CODEX是以69比67的票數通過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標準,因為票數非常相近,CODEX的萊克多巴胺標準也備受爭議。因此,在沒有一套制式化的標準流程,能判斷美豬瘦肉精對於兒童及少年的健康風險,禁止學校營養午餐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 委員溫玉霞等提案: 一、現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食材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二、本條文字只限「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及禁止「含基因改造」食材及加工品,並未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加工製品。 三、爰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將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加工製品與基改農產品及其初級加工食品,同列為禁止進入校園的項目。 委員張育美等17人提案: 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具有風險,若飼養過程未按照規定方式使用,無適當停藥期而殘留於肉品內,即使煮熟,食用後人體仍會產生心悸、手抖等不良反應。為維護學童飲食安全與健康成長,爰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禁止學校午餐食材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 民眾黨黨團提案: 新聞指出,過去有研究發現,豬隻服用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後導致心悸及高血壓;此外,豬在吃了瘦肉精後,藥物主要累積在豬肝、內臟器官肌肉等處,人類若過量服用,恐引發心悸、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或者出現手顫抖、心悸、血壓上升等中毒症狀。現今國內對乙型受體素之使用與風險,仍欠缺足夠之風險評估與長期性研究證明其安全性。 再者,國小、國中、高中學生正值成長發育時期,需食用對身體有益之健康食材。政府需對校園食品及食材應更加嚴格把關,以保障學生食品安全,並落實照顧學齡兒童的健康飲食。 爰提案明確規範學校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相關產製品之必要。 委員林奕華等20人提案: 一、學校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之立法理由載明,該條文係為預防基因改造食品入侵校園,爰立法要求基改食品退出學校營養午餐,以維護學童健康。 二、然,因政府於109年8月底,貿然宣布開放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美豬進口,卻未對校園營養午餐進行相關配套,恐造成含瘦肉精之肉品、加工品大舉進入校園,影響學童健康。與原先立法保障範圍,顯有極大差異。 三、考量國人飲食習慣,主要係以豬肉為大宗,爰立法新增禁止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肉品及加工品用於校園營養午餐,以符合整部學校衛生法,立法促進學生健康之意旨。 委員呂玉玲等提案: 一、第三項修正。 二、萊克多巴胺食用過量會出現頭暈、嘔吐、心悸及血壓增高,甚至神經系統受損導致死亡;尤其患有交感神經功能亢進者,例如高血壓、冠心病、甲狀腺機能亢進,更易發生健康危機。此外,氣喘者若長期過量食用,將產生耐受性,降低支氣管擴張的正常用藥。爰修正本條,明定學校供應膳食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各類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以維護學童之健康飲食。 委員萬美玲等提案: 一、鑒於政府將於2021年元旦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美牛,教育部雖已依據學校衛生法規定,函告各級學校一律使用國內優質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然現行本條文僅規定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且未禁止肉品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顯不完善。 二、為保障學童之食品安全,爰修正本條文第三項,將「優先」刪除,明定學校提供膳食只能以「本國」優良農產品作為食材,並保留在地優先原則。 三、增訂第四項,明定學校供應膳食之生鮮食材,禁止含有「乙型受體素」及其初級加工品。 委員鄭正鈐等提案: 一、雖然政府說瘦肉精要吃大量才會有危害,事實上有醫師表示,長期低劑量的接觸更危險,不僅影響生殖力、癌症轉移風險提高,也會導致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加重,目前美國還有孕婦食用瘦肉精生出自閉症孩子的訴訟在進行,長期低劑量攝取萊克多巴胺,可能透過孕婦胎盤進入胎兒腦部,這部分若無完整評估,無法教人放心。 二、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對下一代神經發育有毒性風險,可能對下一代產生精神異常、自閉症、學習障礙等腦神經發育問題。 三、若學界無法證明萊克多巴胺對人體無副作用前,學校午餐應避免使用含有瘦肉精的食品、加工食品,不應讓學童曝露在食安風險下。 委員蔣萬安等提案: 國小學童、國高中學生正值發育階段,國家應給予更加嚴格的規範,保障校園食品安全。學校供應之膳食是我國學生重要的營養來源,儘管Codex已於2012年訂出萊克多巴胺之國際標準,但為避免學生在無法選擇的情況下,食用到含有乙型受體素之各類肉品,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二十三條,對於學校供應膳食之食材,增加禁止使用含有乙型受體素之各類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以保障學生身體健康。 委員魯明哲等提案: 一、乙型受體素種類繁多,現今國內對其風險危害評估不周且缺乏長期性研究以證明食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對人體無害,為保障學生飲食安全及身心健康,應明訂禁止學校餐點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食材。 二、我國國民飲食習慣包含食用肉品內臟及貢丸、香腸等相關加工製品,為確保學生誤食含有乙型受體素之相關產製品,應於條文中明訂禁止。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因應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之政策,恐造成瘦肉精肉品進入校園,影響學童健康甚鉅,又教育部於2020年8月28日以臺教綜(五)字第1090127370號函令規定各級學校供應膳食食材,如有使用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應一律採用國內在地食材。 二、為確保學童健康,並使法令規範明確化,爰修正第三項。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 一、「瘦肉精」或「瘦體素」,是對數種主要用來增進家畜增長瘦肉的乙型交感神經受體致效劑(Beta- adrenergic agonist)動物用藥俗稱,簡稱「受體素」,人類大量食用瘦肉精含量超過標準值的食品,可能會立即出現噁心、頭暈、肌肉顫抖、心悸、血壓上升等中毒症狀。另外,瘦肉精同樣是一種體育禁藥(興奮劑),運動員如果誤食含有瘦肉精的肉製品,可能會導致尿檢呈陽性。鑒此,基於國民健康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含乙型受體素者,即令世界各國對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不盡相同,我國目前因農委會將萊克多巴胺列為禁藥,因此國產及進口肉品均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 二、惟倘中央主管機關日後無論基於何種考量,針對外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訂定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標準,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爰於本條第三項增修,明定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以落實本法之立法目的。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 一、校園學生及孩童,多屬生理機能正在成長與發育階段,實應考量其身體健康依法受保障,不過量攝入管制物質之必需。此外,查「萊克多巴胺」是為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管制殘留容許量之物質,加上成長和發育階段者較不具有與成年人一樣健全的毒物代謝能力,是以本條文具急迫修正之必要。 二、復以教育部已明確對外宣告,在校園膳食政策上,指導原則便是為禁止爭議肉品進入校園,以及優先採用不以乙型受體素含萊克多巴胺飼養之國產肉品;因此,為給上開政策在中央法源依據能有所授權出處,亦是為本提案提出之考量。 審查會: 綜合各提案後決議,保留委員萬美玲等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等3案,送院會處理。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委員鄭正鈐等提案: 為明確相關法律責任,確保學童食品安全,業者應在書面契約聲明,未提供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審查會: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一、加熱式菸草產品(Heat not burn tobacco product)是使用特製加熱器加熱菸草柱(非燃燒方式),由使用者經口吸入含有尼古丁和其它化學物質氣霧的一種菸草製品,故具有成癮性。另根據菸草控制期刊(Tobacco Control)近期研究報告指出,加熱式菸品在一般使用條件下,90℃時即會釋出急毒性物質:甲醛氰醇(formaldehyde cyanohydrin),在低濃度下即具有高毒性;另外由於加熱式菸品設備的使用性質,可能會導致吸食的時間間隔減少,從而可能增加使用者對尼古丁和其他有害化學物質的攝入量。 二、電子菸除含有有礙健康的尼古丁外,仍有甲醛、乙醛、亞硝胺等多種致癌物質,菸霧中含有重金屬(如:鎳、鉻、銅、鉛、鋅、砷、硒等)同樣導致二手菸危害。根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於2018年1月23日提出「 Public Health Consequences of E-Cigarettes 」報告,指出電子菸產品可排放出大量潛在危害物質,並具有爆炸、中毒、燒傷等危險。另根據食品藥物管理署近年檢驗結果亦顯示,約有8成電子菸含有尼古丁,會造成使用者成癮,也可能導致藥物濫用。 三、美國FDA已要求電子菸商應對防止未成年使用電子菸提出對策;南韓報告指出學生吸食電子菸導致氣喘盛行率及到校缺課率增加。香港亦於2018年10月10日宣布全面禁止電子菸和加熱式菸草產品的進口、製造、銷售、分發及宣傳。根據國民健康署最新108年4月26日「國高中生吸菸行為調查」顯示,我國現今總計約有3.8萬青少年正使用電子菸。 委員林奕華等19人提案: 有鑑於現行條文僅規範菸品,然對於使用霧化器或電子尼古丁傳送等電子煙品或新型態菸品未有規範,然電子煙與新型態菸品對青少年身心健康危害更大,應以法律規範禁止販售與吸食,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持有「霧化器」或「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等將尼古丁、丙二醇和其它化學品與重金屬等毒素所組成的化學混合物進行汽化,再傳送給使用者之「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等新形態菸品的情形日增且日趨氾濫;惟現行本法並未規範,學校亦無法源積極有效管制並禁止。 二、電子煙非菸品:依「菸酒管理法」第3條及「菸害防制法」第2條規定,菸品係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為原料加工之製品。故電子煙若不含菸草,即非屬菸害防制法菸酒管理法及所稱「菸品」。 三、按所謂「煙」乃東西燃燒時所產生的氣體;而「菸」乃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二者定義不同。 四、據2016年美國《小兒科雜誌(Pediatrics)》之「南加州大學於2014至2015年針對美國加州南部約300名高中學生所進行的世代追蹤調查」發現,接近成年的青少年(17至18歲且未滿18歲)若曾在2年內吸過電子煙,其嘗試一般菸的機會是沒有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6倍。若排除吸過電子煙的青少年也曾經使用過水菸、雪茄及菸斗等菸品者,其盛行比率為沒有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5.5倍。 五、電子煙溶液成分,包括已知的致癌物及有毒化學物(如甲醛、乙醛);此外,在霧化過程中可能產生有毒金屬奈米粒子等。使用電子煙亦可導致使用者對其中一些物質成癮,可能誘發罹患精神疾病。電子煙對於兒童、青少年、孕婦、物質濫用的病人、嚴重的精神疾病病人尤其更可能造成損害。 六、電子煙除內容物對健康危害外,美國聯邦緊急事務處理總署(FEMA)亦指出,電子煙存放的環境、周圍的溫濕度、充電的環境、使用者不當使用,載具之安全性,都有可能具有潛在的危險,如酌傷、電池爆炸、失明等。 七、據世界衛生組織2019年報告指出:「電子煙對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皆具有健康危害風險」且「對現有菸害防制工作造成不利影響」,顯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應以法律規範並禁止「電子煙」及「新形態菸品」等相關尼古丁產、製品存於校園,以維護青少年學生健康與校園純淨。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調查青少年若攝取過多高油糖鹽類食物或含糖飲料可能造成體重過重或肥胖症問題,且該類食物不僅營養成分不足,食用過多也容易增加學生腸胃負擔,影響學習注意力無法集中。尤其國高中學生面臨升學壓力,可能出現情緒飲食情況,藉由食用高鹽糖食物或含糖飲料減輕壓力,為維護就學中學生身心健康,爰增訂本條文,全面禁止高中以下學校販售高鹽、高油、高脂與含糖飲料,並應加強學生健康飲食概念。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送院會處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之政策,恐造成瘦肉精肉品進入校園,影響學童健康甚鉅,又教育部於2020年8月28日以臺教綜(五)字第1090127370號函令規定各級學校供應膳食食材,如有使用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應一律採用國內在地食材。 三、為確保學童健康,加強對於業者違法行為之嚇阻,以適當裁罰彰顯學童食品安全健康之價值宗旨,爰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違反規定者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者,則不得參加次一學年度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以阻嚇不良業者引進非國內在地豬肉及牛肉食材進入校園,並健全營養午餐之規範。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