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思銘
賴士葆
賴士葆
曾銘宗
曾銘宗
廖婉汝
廖婉汝
鄭正鈐
鄭正鈐
魯明哲
魯明哲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德維
李德維
陳以信
陳以信
溫玉霞
溫玉霞
吳斯懷
吳斯懷
林文瑞
林文瑞
林德福
林德福
洪孟楷
洪孟楷
謝衣鳯
謝衣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老人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一、有鑑於原住民族平均命比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短,以108年統計資料觀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80.86歲,原住民平均餘命為73.10歲,二者相差7.76歲。 二、基此對於許多原住民族長者政策亦配合原住民族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之落差而做出調整,例如:國民年金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皆因原住民平均餘命較短,因此對於退休年齡或啟領年齡之規定,原住民滿五十五歲即符合相關條件。 三、觀台灣各地方政府老人長者福利政策,台北市、桃園市,皆將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列為可領取敬老卡之對象,其福利政策內容與本條所規定內容相似。 四、綜上,就全國整體原民族長者福利政策而言,應有一致性之措施,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年滿55歲以上之原住民,以達全國一致性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