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思銘
賴士葆
賴士葆
鄭正鈐
鄭正鈐
洪孟楷
洪孟楷
曾銘宗
曾銘宗
陳以信
陳以信
徐志榮
徐志榮
廖婉汝
廖婉汝
魯明哲
魯明哲
溫玉霞
溫玉霞
吳斯懷
吳斯懷
李德維
李德維
林文瑞
林文瑞
林德福
林德福
謝衣鳯
謝衣鳯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具原住民身分者至少應達百分之十以上。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應予以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介紹於各機關學校社團等機構予以安置。
一、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及第三項。 二、為符合轉介退除役官兵就業之實際需求,特將現行條文後段所定之安置單位,由各機關、學校,擴大至機構、行政法人、事業及團體,並授權主管機關擬訂輔導就業相關之辦法。 二、為提高原住民身分之退除役官兵就業率,增訂第二項明定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具原住民身分者至少應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為增加退除役官兵之就業機會,參酌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增訂第三項明定針對協助辦理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績效優良之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者,應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獎勵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