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魯明哲
魯明哲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李德維
李德維
呂玉玲
呂玉玲
鄭正鈐
鄭正鈐
費鴻泰
費鴻泰
溫玉霞
溫玉霞
孔文吉
孔文吉
謝衣鳯
謝衣鳯
陳雪生
陳雪生
吳怡玎
吳怡玎
林思銘
林思銘
賴士葆
賴士葆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陳玉珍
陳玉珍
馬文君
馬文君
翁重鈞
翁重鈞
江啟臣
江啟臣
許淑華
許淑華
葉毓蘭
葉毓蘭
林奕華
林奕華
廖婉汝
廖婉汝
鄭麗文
鄭麗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二 大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該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大型車輛裝設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該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兩萬七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該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本條大型車輛之種類、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標準及相關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我國人民之生命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第一至四項增訂大型車輛強制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及其使用規範,並訂有相關罰鍰。 三、鑑於大型車輛之種類與車體結構不盡相同,第五項授權交通部制定大型車輛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標準及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