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歐珀
陳歐珀
余天
余天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莊競程
莊競程
陳秀寳
陳秀寳
沈發惠
沈發惠
蔡適應
蔡適應
何欣純
何欣純
蘇治芬
蘇治芬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昆澤
李昆澤
王美惠
王美惠
吳玉琴
吳玉琴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智傑
許智傑
蔡易餘
蔡易餘
張宏陸
張宏陸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應由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訂定,並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成員應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等公正人士組成,其政府機關成員不得超過總人數之五分之二,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一、修訂本條文。 二、國營獨占性事業體,初衷乃以服務國人為目的,而非以營利為主,係應遵循本法第二條「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及「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以及其他濫用市場地位等行為」之標準修正。 三、參照「自來水法」第六十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水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會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等各界公正人士組成,負責水費之調整,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訂第二十條,俾透明化、法制化各項費率費率機制。
第二十條之一 國營公用事業之天然氣事業及自來水事業、電力事業、市內電話事業之收費,若定有基本費者,其用戶每月每戶實際使用所需繳交之從量費,及用水費、電費、通信費若高於基本費時,則基本費應不予計收;若低於基本費時,則以基本費計收之。 前項所稱基本費:謂國營公用事業須依最低標準費率計算,每月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另最低標準費率計算規則之訂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國營公用事業單位,其收費方式採取基本費加實際使用費,實屬長期不當向民眾重複加收基本費之制度,該制度既不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又明顯缺乏公平性,儼然失去本法第二條國營事業之目的:「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即公用事業的成立以「服務人民」為目的之宗旨,爰增訂第二十條之一,以保障民眾權益。 三、國營事業實在不該在計算合理利潤後,額外再向一般民眾收取基本費。係參照「電業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得規定每月底度」,以及第二項「電業收取電費不規定底度者,得規定每月最低電費」之標準,進而訂定公用事業「基本費」:謂公用事業須依「最低標準費率」,計算每月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另最低標準費率計算規則之訂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