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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一、配合民法將修正成年年齡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二十歲以上」修正為「成年」,並刪除「完全」二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