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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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成年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二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前段有關創業貸款補助申請年齡規定,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另為符法制體例,酌修後段規定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