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爰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規範一致。 二、提高第三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爰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人」,俾利與民法規範一致。 二、提高第二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三、並無分男女之必要,爰將第三項修正「男女」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