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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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級政府得視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實施民族教育之必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員額編制。 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 | 第十條 各級政府得視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實施民族教育之必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員額編制。 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年滿二十歲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 |
現行條文第二項年滿二十歲年齡規定,係參考民法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訂定。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第二項所定「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