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各級政府得視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實施民族教育之必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員額編制。 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 第十條 各級政府得視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實施民族教育之必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員額編制。 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年滿二十歲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
現行條文第二項年滿二十歲年齡規定,係參考民法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訂定。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第二項所定「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