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已成年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會員代表之年齡限制「年滿二十歲以上」修正為「已成年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