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應為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並以成年為限。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將會員代表之年齡限制「年在二十歲以上」修正為「成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