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業者應在書面契約載明,未提供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再製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
為明確相關法律責任,立法要求教育部、膳食供應商應在書面契約書載明,未提供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再製品,以確保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食材,不會進入校園,並確保學童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