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陳瑩
陳瑩
莊瑞雄
莊瑞雄
趙正宇
趙正宇
賴品妤
賴品妤
江永昌
江永昌
洪申翰
洪申翰
何志偉
何志偉
陳歐珀
陳歐珀
邱泰源
邱泰源
王美惠
王美惠
黃世杰
黃世杰
邱志偉
邱志偉
蘇治芬
蘇治芬
鍾佳濱
鍾佳濱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總臺置主任九人,區臺長四人,塔臺長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副區臺長四人,副塔臺長二人,秘書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十五人,臺長四十四人,主任管制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主任氣象員十三人,主任報務員七人,主任航詢員八人,工程司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十七人,專員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十五人至四十一人,分析師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四十人至五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管制員五百二十一人,預報員二十六人,觀測員五十七人,報務員三十五人,航詢員三十七人,課員二十二人,工務員一百四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六條 本總臺置主任九人,區臺長四人,塔臺長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副區臺長四人,副塔臺長二人,秘書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十五人,臺長四十四人,主任管制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主任氣象員十三人,主任報務員七人,主任航詢員八人,工程司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十七人,專員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十五人至四十一人,分析師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四十人至五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管制員二百六十五人至二百八十九人,預報員二十六人,觀測員五十七人,報務員三十五人,航詢員三十七人,課員二十二人,工務員一百四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助理管制員七人,辦事員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增列編制員額管制員二百三十二人,減列助理管制員七人,增列技正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