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黃世杰
黃世杰
何志偉
何志偉
陳瑩
陳瑩
賴品妤
賴品妤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瑞雄
莊瑞雄
江永昌
江永昌
陳歐珀
陳歐珀
王美惠
王美惠
洪申翰
洪申翰
趙正宇
趙正宇
邱志偉
邱志偉
蘇治芬
蘇治芬
鍾佳濱
鍾佳濱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三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三十三人至八十人,視察六人至十三人,秘書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視察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審一人至三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二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三十人至八十人,科員三十一人至四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技佐十一人至十七人,助理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技佐八人,助理員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三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視察六人至八人,秘書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三人,視察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審一人至三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二人至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三十人至三十四人,科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技佐十一人至十七人,助理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技佐八人,助理員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增列編制員額技正三十四人、視察五人、秘書六人、專員三人、技士四十六人、科員五人,減列書記五人,增列技正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