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一、修正本條文。 二、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依民國(以下同)18年11月22日當時之立法理由:「謹按本法為防止資產階級之重利盤剝起見,特設最高利率之限制。凡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超過部分之利息無效,債權人僅就週年百分之二十之限度,有請求權,所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也。」 可知,原立法本旨應是認為約定利率超過20%的部分無效,但長期以來司法實務見解皆認為債務人就超過部分而為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屬任意給付,不得請求返還,此是否有違立法本旨,不無疑問。為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至少先確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約定為無效,爰修正文字以符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