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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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2000年修訂的「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2000),各國應提供至少14週的有薪產假。依據2016年OECD的統計資料,43個列入統計的國家中,產假的全薪給付週數平均為14.3周,遠高於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範產假8星期。因此,比照先進國家作法,為保障女性生產後,能有足夠的健康恢復期,營造良好生育環境,爰修正第一項,將現行產假八週提高為十四週。 二、為了鼓勵及強化懷孕者之配偶,亦應承擔同等生育責任,國家須將雙親皆視為育兒角色,提供其育兒措施,其中有給陪產假即是重要制度設計之一。而在有給陪產假的比較上,OECD國家之有給陪產假平均為1週,歐盟平均為1.4週,其他國家如新加坡自2017年起陪產假延長為2星期,然而,我國現行規定的陪產假僅有五日(0.7週),不利懷孕者之配偶確實分擔應盡的照顧責任,爰修正第五項,將現行陪產假五日延長為七日。 三、目前我國現行法制,僅懷孕者有五日產檢假,但其配偶卻無陪產檢假。為鼓勵懷孕者之配偶從妊娠開始就應共同承擔生育責任,爰修正第四項,增設陪產檢假五日。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四項陪產檢假之增訂,爰修正第六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