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莊競程
莊競程
楊曜
楊曜
陳秀寳
陳秀寳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吳玉琴
吳玉琴
羅致政
羅致政
余天
余天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智傑
許智傑
王美惠
王美惠
邱泰源
邱泰源
陳素月
陳素月
湯蕙禎
湯蕙禎
鍾佳濱
鍾佳濱
黃世杰
黃世杰
范雲
范雲
羅美玲
羅美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會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工會應置理事及監事,其名額如下: 一、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者,置理事五人至九人;其會員人數超過五百者,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人,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二、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不得超過五十一人。 三、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但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工會應置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 工會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設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十七條 工會應置理事及監事,其名額如下: 一、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者,置理事五人至九人;其會員人數超過五百者,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人,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二、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不得超過五十一人。 三、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工會應置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 工會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設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一、查工會設置監事,其職權係在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事項,明定於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因此,又監事名額(包含候補監事名額)由工會依本條及章程規定辦理。 二、為避免工會因會員人數較少,設置監事一人時,面臨本條第三項「候補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監事名額二分之一」之規定,而無法再設置候補監事,造成工會僅得透過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對工會負荷過重且不符行政效率。爰於本條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讓工會至少得設置一名候補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