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羅致政
羅致政
黃國書
黃國書
何志偉
何志偉
蔡易餘
蔡易餘
林淑芬
林淑芬
劉建國
劉建國
王美惠
王美惠
邱議瑩
邱議瑩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亭妃
陳亭妃
沈發惠
沈發惠
林楚茵
林楚茵
黃世杰
黃世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 第一百零三條 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
第一百零三條雖然規定有罰則,相關的懲處條文並沒有設定最低地板,造成法院針對這種危害飛安事件判罰時只要認定不是累犯,就不會從重處罰。為使該情況獲得改善,因此修正條文將罰則設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四條 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零四條 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將罰則設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