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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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六;縣(市)及鄉(鎮、市)應以其上年度依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百分之一,編列債務之還本。其以舉債支應部分,應計入第五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之每年度舉債額度。 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得審視歲入執行狀況,於其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 | 第十二條 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縣(市)及鄉(鎮、市)應以其上年度依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百分之一,編列債務之還本。其以舉債支應部分,應計入第五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之每年度舉債額度。 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得審視歲入執行狀況,於其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 |
一、所謂財政紀律,除應嚴守本法所定之舉借上限外,更應該積極減少舉債存量,始能如前瞻計畫之目標,振興經濟、帶動整體經濟動能,且保持永續與區域平衡的基礎建設。然近年因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影響國家舉借債務之額度日增,紓困舉債壓力正衝擊台灣,財政部估計今年政府舉債額度將高達新台幣四千四百餘億元,並擬擴增稅基,惟若國家長期舉債無法脫身,後果將是人民代代承擔,自不宜無視於國家舉債之嚴重性,致國債年年攀升。
二、鑒此,爰修正本條規定,為更加強化國家債務管理,明定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六編列債務之還本,俾使國家預算能達「平衡預算」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