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美惠
王美惠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陳亭妃
陳亭妃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競程
莊競程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明文
陳明文
劉世芳
劉世芳
陳素月
陳素月
吳玉琴
吳玉琴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羅美玲
羅美玲
沈發惠
沈發惠
周春米
周春米
郭國文
郭國文
湯蕙禎
湯蕙禎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秀寳
陳秀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以採取土石之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拍賣或變賣。 二、廢棄或銷毀。 三、無償留供公用。 四、其他經專案報准之處置。 前項處置方式,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決定之。 第十八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近來常有非本國籍抽砂船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非法盜採土石,尤其中國籍抽砂船更是肆虐馬祖海域,造成砂石大量流失、海底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經查海巡署驅離違法越界的中國抽砂船隻數量逐年攀升,106年~108年共驅離673艘,109年截至10月底已驅離高達3885艘,可見中國抽砂船越界盜砂之情事猖獗。 二、現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並未針對「採取土石」之行為樣態進行規範,且罰則力度與嚇阻效果顯然不足。為有效嚇阻不法,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以採取土石之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刑度加重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為避免海巡署查扣的中國抽砂船數量過多,港口船席無足夠空間停放抽砂船造成管理困難;此外,為避免違法業者,以僥倖心態重新購買遭拍賣的抽砂船,爰增訂本條第三項,明定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依規定加以處置。 四、為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以決定處置方式,俾利實務運作,爰增訂本條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