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
陳明文
陳明文
王美惠
王美惠
沈發惠
沈發惠
蔡適應
蔡適應
林宜瑾
林宜瑾
賴品妤
賴品妤
鍾佳濱
鍾佳濱
陳秀寳
陳秀寳
洪申翰
洪申翰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瑞雄
莊瑞雄
林岱樺
林岱樺
郭國文
郭國文
陳素月
陳素月
黃世杰
黃世杰
李昆澤
李昆澤
周春米
周春米
賴惠員
賴惠員
蘇治芬
蘇治芬
管碧玲
管碧玲
吳玉琴
吳玉琴
吳秉叡
吳秉叡
羅致政
羅致政
林淑芬
林淑芬
陳椒華
陳椒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之各年級,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 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致力完備國家語言教育學習之教材、書籍、線上學習等相關資源。 第九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 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致力完備國家語言教育學習之教材、書籍、線上學習等相關資源。
一、第二項增加「之各年級」文字。 二、確保行政機關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之各年級,將本土語言列為必修課程,以符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意旨: (一)維護原住民學生在各學習階段各年級皆有修習族語之機會及權益,有利取得認證及升學保障。 (二)國民教育學習階段之各年級必修本土語言,符應本國追求尊重多元文化價值目標。 (三)未免有關機關(構)曲解法令造成對弱勢語言歧視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