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高嘉瑜
高嘉瑜
余天
余天
陳椒華
陳椒華
連署人
周春米
周春米
鍾佳濱
鍾佳濱
蔡適應
蔡適應
陳素月
陳素月
蘇巧慧
蘇巧慧
王美惠
王美惠
林俊憲
林俊憲
林昶佐
林昶佐
張宏陸
張宏陸
湯蕙禎
湯蕙禎
黃世杰
黃世杰
范雲
范雲
管碧玲
管碧玲
趙天麟
趙天麟
邱泰源
邱泰源
王婉諭
王婉諭
羅美玲
羅美玲
陳秀寳
陳秀寳
劉世芳
劉世芳
洪申翰
洪申翰
林岱樺
林岱樺
邱顯智
邱顯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未滿十八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修正第一項、第三項。 二、現行第一項保護客體係以未滿二十歲之人尚未成年而有保護之必要,避免其因身心發展尚未健全所致身分、財產上之不利益,並確保交易秩序之安定。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滿十八歲」,俾與民法規範一致。 三、提高第三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四、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未滿十八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 二、現行第一項保護客體係以未滿二十歲之人尚未成年而有保護之必要,避免其因身心發展尚未健全所致身分、財產上之不利益,並確保交易秩序之安定。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滿十八歲」,俾與民法規範一致。 三、提高第三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