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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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刪除) | 第二十六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
一、刪除本條文。
二、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當時政府承襲清朝治理外藩的沙文主義思想,將西藏、蒙古視為蕃屬地,沿襲清朝治理的概念成立理蕃部,即蒙藏委員會前身。再者,立法院業於2017年12月廢除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終止殖民、沙文主義的控制。
三、西藏在元明時期雖然受到皇帝的冊封,但在西藏具有自己的政權。至清朝開始在西藏駐軍,並設置駐藏大臣以統治西藏地區。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後,駐藏大臣和駐藏清軍遭驅離而結束清代殖民統治。即直至1950年前,西藏從未實際受到我國治理,但在1951年中共為了實質控制西藏地區,發動大軍攻擊,西藏被迫簽下「和平條約」,迄今仍多次傳出大規模鎮壓行動,50年來上百萬藏人在中國解放軍的武力下喪命。足見西藏從未真正隸屬中華民國領土,中共目前對西藏的漢化鎮壓治理模式,僅是大中國主義下擴張侵略的結果。
四、蒙古自1911年清王朝崩潰後外蒙古曾宣布獨立,亦在1961年加入聯合國,迄今蒙古國已取得世界多數國家認同,理當自憲法中刪除。
五、國民大會之職權等規定,業規範於憲法增修條文中,故刪除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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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行政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二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前項副院長其中一人年齡須小於三十歲。 | 第五十四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
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副院長由一人增加至二人。
二、新增第二項,限制至少一位副院長年齡小於30歲。
三、青年被視為國家社會未來發展的動能。就經濟層面青年係重要的人力資產與勞動人口。在文化層面,青年人極富創意與探索精神,可為各領域激發出新的靈感與創新。青年是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的關鍵動力。
四、伴隨青年人口逐漸減少、產業結構轉型、全球經濟市場競爭加劇、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等環境變遷,青年面對的局勢更加複雜多變。由青年副院長的角度制定青少年經濟、教育、文化等政策,扮演跨部會擴展橫向整合功能,廣納基層青少年的真正心聲即意見。亦可在青少年政策爭議中,發揮調停部際衝突、消弭本位主義,有效達成組織合作之統合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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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刪除) | 第六十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西藏選出者。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
一、刪除本條文。
二、刪除理由同第二十六條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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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立法院設院長、首席副院長各一人,副院長二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 第六十六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
一、修正本條文,增設首席副院長一人,副院長由一人增加至二人。
二、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13條明定立法院長綜理院務,當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為避免多位副院長代理院長職務之權責不明,爰增設首席副院長一名,當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則由首席副院長代理職務。
三、台灣在這樣特殊的國際環境當中,外交工作的手段與戰略必須更加靈巧與柔軟。國會代表的是民意,我們可以透過國會外交進一步告訴全世界,臺灣是一個真正落實定期改選的民主國家。增設副院長將有利於代表國會推動「國會外交」,善用民主價值,促成兩國更多實質的交流與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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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 (刪除) | 第九十一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每省五人。 二、每直轄市二人。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西藏八人。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
一、刪除本條文。
二、刪除理由同第二十六條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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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九條 (刪除) | 第一百十九條 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
一、刪除本條文。
二、刪除理由同第二十六條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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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條 (刪除) | 第一百二十條 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 |
一、刪除本條文。
二、刪除理由同第二十六條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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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一、修正本條文。
二、我國憲法自1946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1947年12月25日施行,至今已逾70年,時空環境之變遷巨大,不可勝言。身處網路世代,近年資訊取得的管道與日俱增,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十八歲青少年對國家認同及政治參與遠高於以往。
三、按「刑法」、「兵役法」與「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年滿十八歲就需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和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義務,但投票權卻要年滿二十歲才得以行使,除明顯權利義務不相等之外,也可能造成十八歲足任公務員、司法官,卻無法享有投票權的怪現象。
四、有關選舉權年齡,目前多數國家紛紛以十八歲為門檻,以鄰近國家為例,日本於2016年6月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韓國則甫於今(2020)年1月由十九歲修正為十八歲,顯見十八歲公民權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甚至降至十六歲。再者,我國公民投票法於2018年1月年齡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更凸顯選舉行使代議民主之制度,自無理由採取較高年齡門檻之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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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單一性別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 第一百三十四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
一、修正本條文,「婦女」修正為「單一性別」。
二、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三、今年聯合國公布2018年性別不平等指數(GII),瑞士以0.037居冠,台灣則為0.053排名全球第9,更居亞洲首位。本(第十)屆立法委員女性占總席次41.59%,台灣女性國會議員比例是亞洲之冠,相當於全世界第16名,更凸顯出台灣性別平等意識之進步。
四、近年來,台灣實踐兩性平等、男女平權不斷努力,早期父權主義、男尊女卑的觀念已日益鬆動的同時,台灣更要進一步思考,透過法令「保障女性當選名額」,是否對於女性或男性仍存有歧視意味?今性別平等意識進步的台灣社會,將「婦女」修正為「單一性別」會是更符合性別平等的意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