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余天
余天
連署人
王美惠
王美惠
湯蕙禎
湯蕙禎
羅美玲
羅美玲
陳秀寳
陳秀寳
黃世杰
黃世杰
蔡適應
蔡適應
范雲
范雲
林俊憲
林俊憲
劉世芳
劉世芳
高嘉瑜
高嘉瑜
林昶佐
林昶佐
林岱樺
林岱樺
黃國書
黃國書
邱泰源
邱泰源
陳素月
陳素月
鍾佳濱
鍾佳濱
周春米
周春米
洪申翰
洪申翰
張宏陸
張宏陸
陳椒華
陳椒華
陳歐珀
陳歐珀
王定宇
王定宇
蘇巧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趙天麟
管碧玲
管碧玲
邱顯智
邱顯智
王婉諭
王婉諭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刪除) 第二十六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一、刪除本條文。 二、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當時政府承襲清朝治理外藩的沙文主義思想,將西藏、蒙古視為蕃屬地,沿襲清朝治理的概念成立理蕃部,即蒙藏委員會前身。再者,立法院業於2017年12月廢除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終止殖民、沙文主義的控制。 三、西藏在元明時期雖然受到皇帝的冊封,但在西藏具有自己的政權。至清朝開始在西藏駐軍,並設置駐藏大臣以統治西藏地區。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後,駐藏大臣和駐藏清軍遭驅離而結束清代殖民統治。即直至1950年前,西藏從未實際受到我國治理,但在1951年中共為了實質控制西藏地區,發動大軍攻擊,西藏被迫簽下「和平條約」,迄今仍多次傳出大規模鎮壓行動,50年來上百萬藏人在中國解放軍的武力下喪命。足見西藏從未真正隸屬中華民國領土,中共目前對西藏的漢化鎮壓治理模式,僅是大中國主義下擴張侵略的結果。 四、蒙古自1911年清王朝崩潰後外蒙古曾宣布獨立,亦在1961年加入聯合國,迄今蒙古國已取得世界多數國家認同,理當自憲法中刪除。 五、國民大會之職權等規定,業規範於憲法增修條文中,故刪除本條文。
第五十四條 行政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二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前項副院長其中一人年齡須小於三十歲。 第五十四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副院長由一人增加至二人。 二、新增第二項,限制至少一位副院長年齡小於30歲。 三、青年被視為國家社會未來發展的動能。就經濟層面青年係重要的人力資產與勞動人口。在文化層面,青年人極富創意與探索精神,可為各領域激發出新的靈感與創新。青年是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的關鍵動力。 四、伴隨青年人口逐漸減少、產業結構轉型、全球經濟市場競爭加劇、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等環境變遷,青年面對的局勢更加複雜多變。由青年副院長的角度制定青少年經濟、教育、文化等政策,扮演跨部會擴展橫向整合功能,廣納基層青少年的真正心聲即意見。亦可在青少年政策爭議中,發揮調停部際衝突、消弭本位主義,有效達成組織合作之統合作用。
第六十四條 (刪除) 第六十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西藏選出者。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一、刪除本條文。 二、刪除理由同第二十六條說明。
第六十六條 立法院設院長、首席副院長各一人,副院長二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第六十六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一、修正本條文,增設首席副院長一人,副院長由一人增加至二人。 二、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13條明定立法院長綜理院務,當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為避免多位副院長代理院長職務之權責不明,爰增設首席副院長一名,當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則由首席副院長代理職務。 三、台灣在這樣特殊的國際環境當中,外交工作的手段與戰略必須更加靈巧與柔軟。國會代表的是民意,我們可以透過國會外交進一步告訴全世界,臺灣是一個真正落實定期改選的民主國家。增設副院長將有利於代表國會推動「國會外交」,善用民主價值,促成兩國更多實質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十一條 (刪除) 第九十一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每省五人。 二、每直轄市二人。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西藏八人。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一、刪除本條文。 二、刪除理由同第二十六條說明。
第一百十九條 (刪除) 第一百十九條 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一、刪除本條文。 二、刪除理由同第二十六條說明。
第一百二十條 (刪除) 第一百二十條 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
一、刪除本條文。 二、刪除理由同第二十六條說明。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一、修正本條文。 二、我國憲法自1946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1947年12月25日施行,至今已逾70年,時空環境之變遷巨大,不可勝言。身處網路世代,近年資訊取得的管道與日俱增,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十八歲青少年對國家認同及政治參與遠高於以往。 三、按「刑法」、「兵役法」與「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年滿十八歲就需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和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義務,但投票權卻要年滿二十歲才得以行使,除明顯權利義務不相等之外,也可能造成十八歲足任公務員、司法官,卻無法享有投票權的怪現象。 四、有關選舉權年齡,目前多數國家紛紛以十八歲為門檻,以鄰近國家為例,日本於2016年6月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韓國則甫於今(2020)年1月由十九歲修正為十八歲,顯見十八歲公民權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甚至降至十六歲。再者,我國公民投票法於2018年1月年齡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更凸顯選舉行使代議民主之制度,自無理由採取較高年齡門檻之設計。
第一百三十四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單一性別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四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一、修正本條文,「婦女」修正為「單一性別」。 二、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三、今年聯合國公布2018年性別不平等指數(GII),瑞士以0.037居冠,台灣則為0.053排名全球第9,更居亞洲首位。本(第十)屆立法委員女性占總席次41.59%,台灣女性國會議員比例是亞洲之冠,相當於全世界第16名,更凸顯出台灣性別平等意識之進步。 四、近年來,台灣實踐兩性平等、男女平權不斷努力,早期父權主義、男尊女卑的觀念已日益鬆動的同時,台灣更要進一步思考,透過法令「保障女性當選名額」,是否對於女性或男性仍存有歧視意味?今性別平等意識進步的台灣社會,將「婦女」修正為「單一性別」會是更符合性別平等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