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黃秀芳
黃秀芳
蘇巧慧
蘇巧慧
林宜瑾
林宜瑾
賴惠員
賴惠員
余天
余天
趙正宇
趙正宇
羅美玲
羅美玲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素月
陳素月
張宏陸
張宏陸
莊競程
莊競程
王美惠
王美惠
蔡適應
蔡適應
范雲
范雲
劉世芳
劉世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志願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第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一、對推動志願服務業務係採取因地制宜的法,全國調查統計及研究料,促使主管機關及社會各界瞭解國內志願服務發展狀況。作為推動及決策之重要參據。 二、現行法規每五年年制作志願服務調查報告時間間隔過長,難以及時提供主管機關有關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故修正縮短調查之年限,有利推動志願服務之進展。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二年,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二年,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為鼓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縮短取得志願服務榮譽卡取得之時數與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