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陳雪生
陳雪生
趙正宇
趙正宇
李昆澤
李昆澤
劉建國
劉建國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沈發惠
沈發惠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琪銘
吳琪銘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玉珍
陳玉珍
張宏陸
張宏陸
陳秀寳
陳秀寳
江永昌
江永昌
黃秀芳
黃秀芳
賴瑞隆
賴瑞隆
王美惠
王美惠
莊競程
莊競程
陳素月
陳素月
林俊憲
林俊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十日,其配偶亦應給予陪產檢假十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現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補助孕婦產前檢查共十次,以現行法規來說,每次產檢只能分配到半天產檢假,甚至孕婦自費增加產檢項目,就會產生產檢假提前申請完畢之窘境,故產檢假有增加天數之必要。 此外,現行法規並無給予配偶陪產檢假,為健全夫妻雙方在育兒過程扮演之角色,並陪伴孕婦攜手度過艱辛妊娠期間,應給予陪產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