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送交立法院。 |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
為促進國家海洋污染防治作為與促進海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編制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內容應包含國家海洋污染現狀調查、重要具體防治作為與推展進度等,定期公開並送交立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