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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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 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 六、關於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服務事項。 七、關於營繕、採購事項。 八、關於車輛管理事項。 九、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民眾服務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 第十九條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 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 六、關於營繕、採購事項。 七、關於車輛管理事項。 八、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民眾服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
一、參照精神衛生法之精神,為促進國人心理健康、預防精神疾病,落實我國心理衛生教育,並建立有益心理衛生的職場環境,增列心理諮商、輔導服務項目。
二、項次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