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吳思瑤
吳思瑤
王美惠
王美惠
林楚茵
林楚茵
羅美玲
羅美玲
莊競程
莊競程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黃世杰
黃世杰
陳素月
陳素月
沈發惠
沈發惠
邱泰源
邱泰源
洪申翰
洪申翰
湯蕙禎
湯蕙禎
林俊憲
林俊憲
許智傑
許智傑
林昶佐
林昶佐
蘇巧慧
蘇巧慧
陳秀寳
陳秀寳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琪銘
吳琪銘
張宏陸
張宏陸
劉櫂豪
劉櫂豪
黃秀芳
黃秀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黃國書
黃國書
楊曜
楊曜
王定宇
王定宇
蘇治芬
蘇治芬
賴品妤
賴品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 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 六、關於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服務事項。 七、關於營繕、採購事項。 八、關於車輛管理事項。 九、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民眾服務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第十九條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委員會館管理事項。 五、關於醫療服務事項。 六、關於營繕、採購事項。 七、關於車輛管理事項。 八、關於警衛隊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民眾服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一般服務事項。
一、參照精神衛生法之精神,為促進國人心理健康、預防精神疾病,落實我國心理衛生教育,並建立有益心理衛生的職場環境,增列心理諮商、輔導服務項目。 二、項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