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品妤
賴品妤
林昶佐
林昶佐
林楚茵
林楚茵
連署人
劉世芳
劉世芳
高嘉瑜
高嘉瑜
賴瑞隆
賴瑞隆
陳亭妃
陳亭妃
洪申翰
洪申翰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秀寳
陳秀寳
周春米
周春米
莊競程
莊競程
羅美玲
羅美玲
許智傑
許智傑
沈發惠
沈發惠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素月
陳素月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一、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兒少性剝削製品,不僅對被害兒少帶來二度傷害,更有可能使性化兒少之行為氾濫化,致使更多兒少陷於性剝削之風險中。 二、相較於外國立法例,我國刑度明顯偏低,不足以反映性剝削犯罪之嚴厲性,恐亦無法達到犯罪防制之目的,爰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刑度至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之刑度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一、性剝削加害者常透過其持有之兒少性剝削製品誘拐兒少,使更多兒少受害。性剝削加害者之間,也常透過已持有之性剝削製品進行交換以獲得更多相關違法製品,同時也促使性剝削製品供需關係得以存續。 二、考量性剝削犯罪之嚴重性,以及性剝削加害者散播兒少受虐影像對兒少帶來的傷害,爰修正第三十九條之罰則,從罰鍰調整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第四十四條 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四條 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觀看兒少性剝削內容不僅受害兒少遭受性虐待、也促使性剝削的供需關係存在,置兒少於風險之中,爰修正第四十四條之罰則,從罰鍰調整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為有效防制對兒少的性剝削、性虐待,應對具戀童傾向者進行輔導教育,爰於本條中增列,觸犯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者,受本條規範,同時提高罰鍰以示嚇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