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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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一、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兒少性剝削製品,不僅對被害兒少帶來二度傷害,更有可能使性化兒少之行為氾濫化,致使更多兒少陷於性剝削之風險中。
二、相較於外國立法例,我國刑度明顯偏低,不足以反映性剝削犯罪之嚴厲性,恐亦無法達到犯罪防制之目的,爰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刑度至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之刑度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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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一、性剝削加害者常透過其持有之兒少性剝削製品誘拐兒少,使更多兒少受害。性剝削加害者之間,也常透過已持有之性剝削製品進行交換以獲得更多相關違法製品,同時也促使性剝削製品供需關係得以存續。
二、考量性剝削犯罪之嚴重性,以及性剝削加害者散播兒少受虐影像對兒少帶來的傷害,爰修正第三十九條之罰則,從罰鍰調整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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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四十四條 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
觀看兒少性剝削內容不僅受害兒少遭受性虐待、也促使性剝削的供需關係存在,置兒少於風險之中,爰修正第四十四條之罰則,從罰鍰調整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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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為有效防制對兒少的性剝削、性虐待,應對具戀童傾向者進行輔導教育,爰於本條中增列,觸犯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者,受本條規範,同時提高罰鍰以示嚇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