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品妤
賴品妤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洪申翰
洪申翰
黃秀芳
黃秀芳
林楚茵
林楚茵
高嘉瑜
高嘉瑜
莊競程
莊競程
賴瑞隆
賴瑞隆
羅美玲
羅美玲
吳玉琴
吳玉琴
許智傑
許智傑
沈發惠
沈發惠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周春米
周春米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秀寳
陳秀寳
陳素月
陳素月
劉世芳
劉世芳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負責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並由校務會議下設置常設委員會監督。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生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第一項常設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一、為有效監督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爰修訂第一項,明定由校務會議下設置常設委員會監督;並將現行條文第一項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設置、遴選方法移至第二項。 二、為有效監督並增加學生參與機制,爰於第三項明定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有不少於五分之一之學生代表,並將現行條文第二項移至第三項。 三、新增第四項,明定第一項常設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專業獨立執行職務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專業獨立執行職務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向校務會議負責;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一、考量經費稽核係具高度專業性之工作,應使稽核人員具獨立性,依專業行使職務,方始稽核人員發揮稽核功能。爰此,修訂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應置專業獨立執行職務之專任稽核人員或兼任稽核人員。 二、為強化稽核人員之獨立性,爰修訂第二項,明定專任或兼任稽核人員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向校務會議負責。
第十條 為確保校務基金永續經營,並提升其對校務發展之效益,國立大學校院於提出年度投資規劃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額度上限,由教育部定之。 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第一項第三款投資資金來源。 國立大學校院為處理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並公開年度投資規劃及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投資管理小組應有學生代表,管理小組成員之選出方式、應具備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由各校自行定之。 前項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各校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送教育部備查。 第十條 為確保校務基金永續經營,並提升其對校務發展之效益,國立大學校院於提出年度投資規劃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額度上限,由教育部定之。 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第一項第三款投資資金來源。 國立大學校院為處理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及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投資管理小組成員之選出方式、應具備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由各校自行定之。 前項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各校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送教育部備查。
為使國立大學校院之校務基金能被妥善管理、運用及規劃,投資管理小組擬定之年度投資規劃應公開,以受監督;又投資規劃小組成員應有多元之組合,以加強監督之能量。爰修訂第四項,規定投資管理小組須公開年度投資規劃,並規定投資管理小組應有學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