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李登輝總統紀念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陳柏惟
陳柏惟
吳思瑤
吳思瑤
莊瑞雄
莊瑞雄
賴惠員
賴惠員
許智傑
許智傑
林楚茵
林楚茵
羅致政
羅致政
湯蕙禎
湯蕙禎
邱志偉
邱志偉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王美惠
王美惠
陳秀寳
陳秀寳
張宏陸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瑩
陳瑩
蘇治芬
蘇治芬
黃世杰
黃世杰
張其祿
張其祿
羅美玲
羅美玲
沈發惠
沈發惠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玉琴
吳玉琴
蔡易餘
蔡易餘
王定宇
王定宇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立李登輝總統紀念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李登輝總統紀念事業,並推動相關研究、蒐集、典藏、展覽及文化推廣,特設國立李登輝總統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一、由於各個總統的紀念事業或有不同或有差異性需求,故採個別立法形式。爰個別提出國立李登輝總統紀念館。 二、比照國父紀念館與中正紀念堂明定由文化部主政。
第二條 本館之設置、選址由文化部、李登輝總統家屬代表、學者專家等十五人組成委員會召開會議擇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設置完成。 一、由於未如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先有設置紀念館舍並運作後再制定組織法。故於本法中將本館之設置、選址與掌理事項一併立法。 二、明定本館設置完成之時限,俾便循序進行本館之設置。
第三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李登輝總統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李登輝總統事蹟、思想之推廣及合作交流。 三、紀念圖書館之規劃辦理及管理事項。 三、台灣民主轉型之研究、交流、展示及出版。 四、藝文教育、終身學習活動等推廣服務。 五、文化創意商品開發運用及推廣服務。 六、劇場活動之規劃辦理及管理事項。 七、本館建築、機電等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李登輝總統紀念事業之推廣事項。 一、本條明定本館的掌理事項。 二、由於李登輝總統帶領國家和平民主轉型,成為舉世公認的民主成就,故除在本條文中比照國父紀念館組織法、中正紀念堂組織法之外,在掌理事項中,特別加以列舉紀念館掌理「台灣民主轉型之研究、交流、展示及出版。」,以示本館的重要掌理事項。
第四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比照國父紀念館組織法、中正紀念堂組織法,明定本館置館長、副館長之職等與多元聘任需求。
第五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比照國父紀念館組織法、中正紀念堂組織法,明訂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比照國父紀念館組織法、中正紀念堂組織法,明訂本法實施日期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