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李登輝總統紀念事業,並推動相關研究、蒐集、典藏、展覽及文化推廣,特設國立李登輝總統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
一、由於各個總統的紀念事業或有不同或有差異性需求,故採個別立法形式。爰個別提出國立李登輝總統紀念館。
二、比照國父紀念館與中正紀念堂明定由文化部主政。 |
第二條 本館之設置、選址由文化部、李登輝總統家屬代表、學者專家等十五人組成委員會召開會議擇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設置完成。 |
一、由於未如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先有設置紀念館舍並運作後再制定組織法。故於本法中將本館之設置、選址與掌理事項一併立法。
二、明定本館設置完成之時限,俾便循序進行本館之設置。 |
第三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李登輝總統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李登輝總統事蹟、思想之推廣及合作交流。
三、紀念圖書館之規劃辦理及管理事項。
三、台灣民主轉型之研究、交流、展示及出版。
四、藝文教育、終身學習活動等推廣服務。
五、文化創意商品開發運用及推廣服務。
六、劇場活動之規劃辦理及管理事項。
七、本館建築、機電等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李登輝總統紀念事業之推廣事項。 |
一、本條明定本館的掌理事項。
二、由於李登輝總統帶領國家和平民主轉型,成為舉世公認的民主成就,故除在本條文中比照國父紀念館組織法、中正紀念堂組織法之外,在掌理事項中,特別加以列舉紀念館掌理「台灣民主轉型之研究、交流、展示及出版。」,以示本館的重要掌理事項。 |
第四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比照國父紀念館組織法、中正紀念堂組織法,明定本館置館長、副館長之職等與多元聘任需求。 |
第五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比照國父紀念館組織法、中正紀念堂組織法,明訂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比照國父紀念館組織法、中正紀念堂組織法,明訂本法實施日期的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