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連署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思銘
林思銘
林德福
林德福
謝衣鳯
謝衣鳯
李德維
李德維
林為洲
林為洲
曾銘宗
曾銘宗
費鴻泰
費鴻泰
溫玉霞
溫玉霞
鄭正鈐
鄭正鈐
葉毓蘭
葉毓蘭
鄭麗文
鄭麗文
張育美
張育美
許淑華
許淑華
廖婉汝
廖婉汝
翁重鈞
翁重鈞
萬美玲
萬美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下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盈餘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盈餘之機關,得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協議提撥比例。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第二條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
一、第一項第二款每月營業收入修正為每月盈餘。調整提撥比例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刪除,餘款次變更。 三、第二項文字參考本條例第五條,得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協議提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