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鄭正鈐
鄭正鈐
林德福
林德福
魯明哲
魯明哲
廖婉汝
廖婉汝
萬美玲
萬美玲
林奕華
林奕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陳以信
陳以信
洪孟楷
洪孟楷
溫玉霞
溫玉霞
費鴻泰
費鴻泰
謝衣鳯
謝衣鳯
林思銘
林思銘
徐志榮
徐志榮
葉毓蘭
葉毓蘭
吳怡玎
吳怡玎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蔣萬安
蔣萬安
羅明才
羅明才
林文瑞
林文瑞
李德維
李德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噪音管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之航空站,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採取適當之防制或補償措施,其補償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第十七條 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之航空站,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採取適當之防制措施。
一、經查「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已於2015年修正,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明訂航空噪音之處理應以補償為原則,並得以現金方式給予補償。惟現有之規定未能使受軍用機場航空噪音影響之民眾得到和民航機場相同之補償措施。 二、為此,擬參考「民用航空法」上開之修法精神,,針對軍用航空站之航空噪音影響居民生活,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取噪音防制或補償措施,並得以現金發放方式辦理航空站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