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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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一、根據「世界人口綜述(World
Population
Review)」2019年版各國出生率排名報告,台灣於200個國家中排名吊車尾,平均每名婦女只生1.218名孩子,顯見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危機。然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範產假為八星期,其計算方式包含勞工應享有之周休二日。惟在一例一休通過之後,勞動基準法明定周休二日為勞工法定基本權益,目前全台亦有近八成勞工皆享有周休二日。若將產假天數扣除周休二日,產假實際上僅剩四十天,恐無法提供婦女產後完整休養。對職場婦女而言,等於是變相減少產假天數,實有修法必要。
二、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款,分娩前後共給予五十天產假,其產假以天數計算,並不包含周休二日,使婦女可享有產後完整休養。對多數勞工而言,公務員產假天數明顯多勞工十天,兩者顯有不平等之情形。為鼓勵勞工婦女生產,解決少子化問題,實有修法增加勞工產假之必要。
三、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將現行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產假由八星期改為十星期,使其產假天數與公務人員相同,以友善婦女生育環境,鼓勵婦女生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