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張育美
張育美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翁重鈞
翁重鈞
廖婉汝
廖婉汝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鄭正鈐
鄭正鈐
林思銘
林思銘
蔣萬安
蔣萬安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玉珍
陳玉珍
林文瑞
林文瑞
溫玉霞
溫玉霞
馬文君
馬文君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一、為鼓勵汽機車汰舊換新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產業發展、節能減碳、增進稅收,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至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將該期間明定於條文第一項、第二項中,以符合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之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項增訂但書明定應徵稅額未達各項減徵上限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度。